簡介:如果您經營的公司正在成長擴大,旗下又擁有許多優秀的員工,今天我所要討論的問題,則與您息息相關!許多制度健全的大公司在聘僱高職位的員工之前,都會要求員工簽署一份非競業禁止的同意書,以防止優秀的員工被其他公司以更優渥的條件挖角。
時代在變遷,民生物資消費也不斷的提高,假如您所信任的員工 離職轉而替您的競爭者工作,在這樣一個經濟蕭條的年代裡,實在是令人難以想像的一件事!所以許多雇主都會在聘用員工前,要求員工簽署競業禁止的同意書!這個條款乍聽之下有點不合常理,也像是違法的契約!非競業禁止同意書是否為合法的契約條款,一直是法律的模糊地帶!今天我們就來討論競業禁止同意書的合法性!
限縮限制範圍的競業禁止同意書是可行的!
有些法院判定,只要限縮條款約定,非競爭同意書是合法可行的。舉例來說,某個法院在判決書中提到,只要符合誠信條款,競業禁止同意書就是合法可行的。所謂誠信條款指的是:只有在保護營業祕密和商業機密的目的之下,非競爭同意書才可以合法執行!
加州高等法院保護員工的立場
加州高等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的時後,將爭議點集中在非常狹窄議題上。像是:在加州商業與職中業條款第16600條的規定中,對於非競爭同意書的擴張解釋有多廣?限制有哪些?等等。法院的立場比較偏向保護員工,競業禁止同意書一般來說是無效的。法院對競業禁止同意書的規定一般持反對的意見。
法院對於加州商業與職業第16600條的規定,曾做了一個例外規定的特別解釋,但後來法院卻發現,這個例外解釋並不適用於一般的雇傭關係。例外條款就規定在第16600條之後,包括競業禁止同意書在商業買賣,解除合夥關係,以及終止股份有限公司中的適用。
結論:
關於競業禁止條款,有幾件事我們應該格外的小心注意。第一件事我們要注意的是,加州法院基本上是否定競業禁止條款的法律效力的,這點堅持,加州法院的態度非常堅決。因此,在要求您的員工簽署競業禁止條款前,您一定要三思,因為競業禁止條款原則上有被法院駁回的風險,而且如果雇主強迫員工簽署競業禁止條款,員工有權可以控告雇主妨礙他求職升遷的機會。
另外,目前競業禁止條款的規定也過於廣泛,所以多數法院對競業禁止條款持反對無效的意見。如果法院能重定義競業禁止條款,加重點放在保護營業秘密的基礎上,競業禁止條款才能更廣泛的被採納。
最後,如果雇主想以競業禁止條款作為保護公司營業秘密的屏障,那麼您就必須具體的說明您想保護營業秘密的資訊是什麼!營業祕密法並非競業禁止條款的變相規則,您一定要記得,在加州,自由競爭基本上是被允許的。因此,在要求員工簽署競業禁止條款之前,您至少應該具體的說明您與員工之間約定的條款為何?簽署契約的內容也必須做清楚的解釋,包含您想保護貴企業營業祕密的目的,也應一併說明,這樣法院才有可能拼准您與員工之間簽署 的競業禁止條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