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身伤害诉讼:航空公司到底该不该负责?

最近几天关於一对中国老夫妇在前往纽约看望儿子途中,因航空公司安排不周,造成他们在下车购买食物时发生严重意外的消息,再次将公众的目光聚焦到了美国的航空公司。究竟在美国,搭乘飞机时遇到各种情况,航空公司需履行什麽样的责任?乘客又该如何维权呢?


航空公司作为公共承运人(Common Carrier),由於有与乘客达成的安全契约或相关保證,在飞机发生意外时,航空公司则或需要对其乘客承担所需责任。


另外,如有航班延误、歧视行为或不当驱逐等情况,以及因航空公司或其员工造成的疏忽或过失行为,航空公司都需承担进一步的责任。


法定意义上,一旦一家航空公司向公众提供商业运载服务,那麽就被认为是“公共承运人”。作为公共承运人不需要必须具有定期航班表,只要该航空公司承认向公共大众提供统一票价或行程的航班运输,并愿意承载所有乘客,则就被认定是“公共承运人”。


当航空公司向乘客发放机票时,他们就与乘客订立了运输合同。如果航空公司违反该运输合同,旅客就能对航空公司违反合同的行为采取诉讼手段。尽管涉及飞机事故的一些案件是基於合同的基本原则,但大多数案件都还是基於疏忽或侵权的法律基本原则。合同原则通常适用於行李或货物有丢失或损坏的情况。


如果飞机事故涉及到飞机本身的故障或缺陷的话,乘客则可以向航空公司在关於违反保证(Breach of Warranty)方面提出诉讼。虽然大多数此类诉讼理论上是都应针对飞机的制造商,但由於乘客本身与制造商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,所以此类案件的被告方多数还是航空公司。因为乘客与航空公司之间拥有直接的合同关系,并且乘客也可以提出航空公司违反了其飞机安全保证。


在航班延误方面,直到1983年,航空公司才开始针对延误或航班取消行为承担相应的负责。自从颁布《空运管制解除法(Airline Deregulation Act)》后,航空公司目前需要对其乘客承担延误或因“疏忽或违反合约“”而未能提供转机服务的行为负责。如果航空公司超额预订航班,情况尤其如此。


1958年的《联邦航空法》规定,航空承运人不得向任何一个特定的人给予或造成任何不合理的优待,或使该人受到不公正的歧视或不合理的偏见,必须一视同仁。根据该法,航空公司可能会因其歧视或不当驱逐行为而对乘客承担责任。但是,对於被认为是具有安全隐患的旅客,一旦遭驱逐,航空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。


航空公司对由於其疏忽或员工疏忽所导致的伤害、死亡或财产损失需承担责任。航空公司必须行使作为公共承运方的职责,对其乘客承担护理责任。多数法院在旅客安全方面,都对航空公司给予最高度的要求。但也有法院持不同观点,认为航空公司并不被视为乘客安全的保障人。他们只需对疏忽行为负责。尽管航空公司通常只在乘客受到伤害时承担责任,但在某些情况下,他们也会对非乘客造成的伤害承担责任,例如在飞机事故中连带受伤的人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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